海上交通秩序維護
我國海域航行管理及安全機制規範,自「航路標識
條例」公布以來,相關法令時有訂定,惟係分別納
入商港法、船舶法等。為能符合國際間對航行安全
管理之要求,交通部刻正制定海上交通安全專法。
本署為執行海上交通秩序管制及維護事項,先期訂
定「執行海上交通秩序管制及維護計畫」,以維護
海上船舶航行,並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執行依據:
一、「海岸巡防法」第4條第1項第7款第1目「海
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目「海上交通秩序之
管制及維護事項」。
◎執行原則:
一、屬單純民事賠償者,以協助雙方達成和解。
二、若涉及刑責,則將涉案人、船押返,移送司
法機關偵辦。
三、有關兩岸之漁事或碰撞糾紛,如雙方無法達
成協議,則轉送陸委會、海基會及農委會等
機關處理。
四、在海上發生船舶碰撞事件,本署依法蒐證及
調查,檢附事證函送航政主管機關辦理海事
評議,鑑定及釐清責任歸屬。
◎執行程序:
船舶如發生海事糾紛均可透過本署「118」海巡
服務電話通報或漁業電台轉報,本署各級勤指中
心即可派艦艇前往處理。
◎執行範圍:
本署執行海上交通秩序管制與維護事項之範圍為
我國內水及領海,並協助港務管理機關執行商港
與工業港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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