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法談海洋生物多樣性之新

Posted by s40077 on 28 三月, 2008 12:18

一、前言 :生物多樣性是指一定空間範圍內各種各樣的活有機體(包含動物、植物、微生物)有規律的結合在一起的總稱。它既是生物之間以及生物與其生存環境之間複雜的相互關係的體現,也是生物資源豐富多樣的指標。它是對自然界生態平衡基本規律的一個簡明的科學概括,也是衡量生產發展是否符合客觀規律的主要標準。基於此,海洋生物多樣性則是指海洋中千萬種動物、植物、微生物和它們所擁有的基因、生物與環境所構成的生態系。而此海洋生物多樣性卻因人類長期以來之誤解,認為海洋環境與生物之保育只是對物種數量上的控管,以及高估海洋環境對於廢棄物之涵容能力,而使海洋生物多樣性面臨空前的危機。是以,1990年第45屆聯合國大會即做出一項決議,敦促世界各國把開發海洋、利用海洋列為國家的發展策略。而1994年11月16日「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正式生效,更標示著現代國際海洋法律制度的建立,為全球海洋資源與環境的永續發展奠定法律基礎。此外,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所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中除通過關於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以及「21世紀議程」之外,更為了要將上述兩宣言的原則化為具體行動,而通過「生物多樣性公約」。此一保護全球陸地與海洋生物多樣性的新公約,已於1993年12月生效,且截至目前為止已有高達179個國家或國際組織(註一)加入支持該項公約,並有66個國家或國際組織簽署了「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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